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琼0107执18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10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电梯维修保养费用人民币4157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23.55元。但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口恒鑫迎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靳 化
审判员 靳铁志
书记员 冯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