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民初1042号
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269号9栋2**6楼60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邛崃市天庆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3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