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宜区冬如村***油站、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冬如村***油站,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县,经商人员,住原籍,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冬如村***油站与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且有部分存款,但均被其他法院进行冻结,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其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巴宜区冬如村***油站的经营者***,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  加 审 判 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益西索朗 书 记 员 卓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