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申21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陈 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