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13828号 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与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通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关村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警通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关村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警通建设公司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偿还中关村担保公司代为赔付的履约担保金额13202180元;2.警通建设公司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202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要求**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警通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关村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关村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中关村担保公司为在建行中关村分行办理信贷约为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保证业务、承兑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警通建设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中标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郎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以下简称第x标段)项目,发包人为西藏自治区中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警通建设公司为取得建行中关村分行出具的受益人为项目管理中心、工程名为第x标段、保函金额为13202180元,保证期限为36个月的银行履约保函,委托中关村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并为警通建设公司(甲方)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与中关村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警通建设公司“一旦银行向乙方主张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即有权开始对甲方以及反担保人进行索赔或债务追偿”合同约定中关村担保公司向警通建设公司索赔或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1)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在收到乙方赔付债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个日历天内履行清偿义务;(2)逾期违约金:若甲方不能在本款第一项期间内履行清偿义务,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甲方/反担保人向乙方偿清为止;(3)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签订《个人反担保保证书》,为警通建设公司申请中关村担保公司开具的所有保函和为办理银行保函由中关村担保公司和银行签署的有关担保法律文件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11月17日中关村担保公司与建行中关村分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协议约定中关村支行对外支付,无须事先征得中关村担保公司同意。应中关村担保公司的要求,中关村支行将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拉萨金珠路支行)以该行的名义出具保函。2017年11月17日,建行拉萨金珠路支行向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履约保函。2020年10月15日,项目管理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发出《关于赔付履约保函的函》,称因警通建设公司在合同工程内容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停工并撤场,对项目造成损失,要求西藏自治区分行进行赔付。2020年10月20日,建行中关村分行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发出《赔付通知函》,要求中关村担保公司赔付项目管理中心索赔金额13202180元。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中关村担保公司向建行中关村分行赔付13202180元。因警通建设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管理中心索赔,中关村担保公司按照约定赔付,警通建设公司应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警通建设公司到目前为止未清偿,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签订《个人反担保保证书》,故应对警通建设公司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中关村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警通建设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中关村担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消费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中关村担保公司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3日,中关村担保公司(甲方)与建行中关村分行(乙方)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的担保对象(即被担保人)是在乙方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保证业务、承兑业务、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金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担保。甲方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被担保信贷客户拖欠乙方的借款本息、垫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被担保信贷客户出现借款合同、保证协议、承兑协议等信贷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10月17日,招标人西藏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向警通建设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贵方于2017年10月12日所递交的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朗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一、中标价:壹亿叁仟贰佰零贰万壹仟捌佰元;二、工期30个月。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实验室授权负责人:***。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与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和第10.2款规定向下列账户提交履约担保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至项目法人处。户名: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 2017年11月7日,警通建设公司(委托人,甲方)与中关村担保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17年xxx号)。双方约定:甲方为取得建行中关村分行出具的受益人(权利人)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工程名称为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朗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保函金额为13202180元、保证期限为36个月的银行履约保函,委托乙方作为申请人,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乙方以甲方为被保证人,申请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上述保函,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本条约定的保函信息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的,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乙方提供担保的金额、范围、方式、期间(包括续保期间)均以乙方与银行签署并生效的签约法律文件为准。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根据与银行签订的有关担保的签约法律文件的约定向银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按合同项下保函履行义务,并/或承担因保函因其的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无论乙方因此承担责任额是否超出本合同约定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无论乙方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乙方在保函项下承担担保责任的款项,及/或因乙方履行赔付义务产生的全部本金及费用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构成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范围。乙方收到银行索赔通知后,有权独立判断是否符合本合同及与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决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及给付方式(如可根据银行的要求直接将索赔款支付给保函受益人),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但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确认乙方有权就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相关款项及因此产生的违约金和费用等向甲方追偿,并向反担保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支付申请开立保函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银行有权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手续费等费用以及乙方垫付的其他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费用,费用按保函金额的3.9%/次收取,费用金额共计514885.02元,其中担保费为277245.78元,手续费为237639.24元。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乙方为权利人,**为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签署个人反担保保证书。一旦银行向乙方主张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即有权开始对甲方以及反担保人进行索赔或债务追偿。乙方向甲方索赔或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在收到乙方偿付债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个日历天内履行清偿义务;若甲方不能在上述期间内履行清偿义务,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偿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甲方/反担保人向乙方偿清为止、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受益人索赔,银行或乙方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支付索赔款项,不受甲方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纠纷的影响。一旦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无论乙方或银行是否已实际赔偿,受益人索赔的款项即已构成甲方对受益人应付债务,亦即构成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乙方即可直接向甲方索偿,甲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向乙方支付保函担保范围内受益人索赔的全部金额。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债务,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或者行使担保物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11月17日,中关村担保公司(甲方)与建行北京分行(乙方)签订《出具保函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出具以警通建设公司为保证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为受益人,保证金额为13202180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出具前甲方一次性按保函金额的0.6%/年向乙方支付保证费用即237639.24元。若受益人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乙方对外赔付,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进行追偿。乙方垫付资金的,乙方有权自垫付之日起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向甲方计收利息。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在该保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将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路支行在收到乙方划付的索赔款项后,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11月17日,建行中关村分行向发包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履约保函》(保函编号:xxx)。保函内容为:“鉴于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接受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朗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3202180元。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或2020年11月16日止,有效期截止时间以前述日期中先到达者为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办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由。” 2016年11月8日,**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书》,内容为:“鉴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与你方长期合作,委托你方就保函申请人承揽或承包的所有供货采购或施工项目向采购方或发包方提供担保并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等保函,或者为办理银行保函委托你方向银行提供担保,由你方与银行签署有关担保法律文件。我以我本人的信用和全部财产,为保函申请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你方开具的所有保函和为办理银行保函对由你方与银行签署有关担保法律文件均提供反担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一、我本人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函和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为本反担保保证书的主合同,保函和你方与银行签署担保法律文件无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依旧有效。二、我本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保函受益人或银行要求你方承担的保函或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项下担保金额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三、我本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当你方凭本反担保书和保函受益人或银行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向我本人提出索赔时,我本人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我本人无条件地立即承担对你方赔偿责任。四、若我本人不能在第三条所述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和清偿义务,应向你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个日历天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5‰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五、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保函申请人履行完上述供货采购或施工项目合同项下义务从而解除了你方的保证责任之日或你方因履行上述保函或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项下的保证责任而承担的全部赔偿金、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得到清偿之日止。” 2020年10月15日,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发出《关于赔付履约保函的函》。该函内容为:“2017年11月21日贵行向我中心出具了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朗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履约保函》,保函编号为xxx(转),担保金额为13202180.00元。目前,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工程内容未完成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擅自停工,项目经理部人员于2019年11月14日全部离场,施工现场剩余工程量达到3200余万元以上:对外拖欠民工工资、机械租赁款、材料款等款项达4000余万元。我中心多次约谈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发函要求复工及解决拖欠问题,该公司至今未能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相关问题。以上拖欠问题已在西藏自治区信访局、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山南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造成多起信访案件,严重影响西藏自治区社会稳定,对我中心造成了重大损失。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现正式要求贵行对其担保的13202180.00元向我中心赔付。” 2020年10月20日,建行中关村分行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出具《赔付通知函》。该函载明:“我行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送达的关于保函编号为xxx的履约保函的索赔通知,索赔材料包含递交履约保函、关于赔付履约保函的函等文件。现根据贵我双方分离式保函合作协议及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要求,请贵司及时偿付索赔金额壹仟叁佰贰拾万零贰仟壹佰捌拾元整。由于该笔保函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金珠路支行转开,请贵司在2020年10月22日前将索赔款划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其他应付款项;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账号:×××。” 2020年10月23日,中关村担保公司按上述《赔付通知函》的通知要求向账号为×××的账户转账13202180元,银行电子回单载明用途为“警通建设代偿款”。 2020年10月23日,中关村担保公司向警通建设公司出具并向其邮寄《***赔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就你方违反国道x线措美县古堆乡至朗县金东乡段新改建工程古堆至三安曲林段施工第x标段xxx(转)号《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赔款项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根据你方与我方签订的《委托保证担保合同》第六条规定,我司要求你方于五个日历天内履行清偿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邮件于2020年10月24日被签收。 另查,中关村担保公司代偿后,警通建设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关村担保公司与建行中关村分行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出具保函协议》、建行中关村分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警通建设公司与中关村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担保合同》、**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出具的《个人反担保保证书》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建行中关村分行为警通建设公司向发包方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出具《履约保函》,中关村担保公司为此向建行中关村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建行中关村分行在接到发包方的赔付通知后,按照其出具的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之后通知中关村担保公司履行了反担保责任。中关村担保公司依据其与建行中关村分行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向建行中关村分行履行了相应代偿义务。中关村担保公司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警通建设公司进行追偿。故本院对中关村担保公司要求警通建设公司偿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因警通建设公司与中关村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中关村担保公司代偿后,警通建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故本院对中关村担保公司关于要求警通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向中关村担保公司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书》,承诺为警通建设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中关村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反担保责任。故本院对中关村担保公司要求**承担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警通建设公司进行追偿。警通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32021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202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