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1513号 原告:**1,男,汉族,2006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2,女,汉族,2019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暨原告**1、**2之法定代理人:**,系**1、**2母亲,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 被告:巴中市巴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3R2BX3R,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飞**五社置信.***都花园11幢1**18楼5号。 原告**、**1、**2与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巴泰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1、**2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1、**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4492元,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