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予以冻结;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该案的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