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2执1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0)渝0152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渔船、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查询到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部分银行存款,但存在多轮在先冻结,本案已经轮候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沪BXXXX的车辆,已经于2020年10月20日过户至他人名下。除此之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20)渝0152执保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在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但该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次执行中无法提取。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未提供财产线索,未申请被执行人警通建设公司破产,并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清偿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存在多轮在先冻结,查询到的车辆已经过户,保全的工程款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52执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989811元及保全费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不再依职权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全  飞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