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扩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09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扩建项目部,营业地: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煤炭建设大厦B座二单元13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扩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和 人民陪审员  刘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