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民初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山西省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先主动和顺县。
被告:李伟,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山西省和顺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新和路路北。
负责人:白振明,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团壁村南山壹号。
法定代表人:杜涛。
原告**与被告***、***、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与焦仲奎诉被告***、***、李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公司、山西和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二个原告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晋0723民初25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芝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君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