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辖17号
原告:***。
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东方明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甘1026民初571号民事裁定,驳回东方明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方明珠公司不服,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甘10民辖终62号民事裁定,撤销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57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且已先立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报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两地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于2017年6月25日签订的《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庄矿井副井工业场地110KV变电所土建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施工内容为:“主体、二次结构、室内电缆沟、预埋件的预埋,室外主要包含主变压器基础、消防水池、室外构架、避雷针装置、室外电缆沟等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模板、混凝土、钢筋、室外撬架,包括副材。”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双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为甘肃省××县,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辖终62号民事裁定;
二、***与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将(2021)甘0104民初3123号***与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维张
审 判 员 何星君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风乐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