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6民初278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诉称,2019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东方明珠公司承建的华亭煤业新庄副井工业场地110KV变电所与电有关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55000元,工程地点为宁县新庄镇。另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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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增加了工作量,原告与**商议追加了7000元劳务费。工程于2019年8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支付2万元。2020年1月17日,**以工程亏损为由,将追加的7000元劳务费下调到5000元,并通过东方明珠公司账户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万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2021年1月29日,东方明珠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元劳务费,并以**已经离职,追加的5000元劳务费超出合同范围为由,拒绝支付追加的5000元。原告与**沟通,**陈述已经与东方明珠公司人员沟通好,只要两条软中华就可将追加的5000元劳务费结清,原告遂转给**1400元烟钱。后原告多次要求**支付5000元,均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方明珠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甘肃省华亭县。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东方明珠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的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了管辖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且协议管辖应当书面约定,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为甘肃省定西市,距离兰州市较近,为便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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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燕丽
书记员    南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