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502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