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5020号
原告: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靳碧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媛,女,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广告公司)诉被告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泰文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雪梅、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娜、肖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阳广告公司诉称,201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9“西安年最中国”新唐人街展位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唐不夜城丝路文创区、华夏文创区共计15个展位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交由被告,被告需支付原告15个展位搭建成本及人工费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展位,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4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展位搭建成本及人工费4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昭泰文化公司辩称,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展位,且原告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宣传管理义务,致使被告提早撤离展区,遭受经济损失,原告收取的定做费用明显高于市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北京国艺中联文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签订《2019“西安年·最中国”文创区搭建合同》,原告取得文创区113个展位的使用、经营、管理及收益权(包含本案涉及的15个展位),活动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至3月6日。201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9“西安年,最中国”新唐人街展位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3月6日,原告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唐不夜城丝路文创区8个、华夏文创区7个展位交由被告,原告负责展位的搭建、外围装修及供电设施服务,被告需支付原告15个展位搭建成本及人工费50万元,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上述展位申请表并经原告同意,展位使用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3月6日。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搭建合同》、《合作协议》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约定的展位,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支付10万元费用后对剩余费用至今未付,故对原告主张的搭建成本及人工费用40万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迟延交付展位2天,理应扣减相应的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2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金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展位搭建成本和人工费用共计人民币37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