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87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电力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路66号附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昭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111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111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