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1380号
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湾建设总部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1HW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6419202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37元,减半收取100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温州华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舒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