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632号
原告:温州某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某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某某起重装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