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2民初1204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路16号3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与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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