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2民初1204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路16号3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与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浙江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