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行终488号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福清市三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行初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状中载明“2011年,被告在未与原告进行协商,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由被告组织,第三人实施在上述由原告承包经营的1.37亩农田上架设50万伏超高压输出线路,违法占用原告家庭承包土地,线路纵横交错,具有极强的辐射,致使原告承包的土地无法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由此可见,上诉人于2011年就已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另外,上诉人提交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闽信告知访字〔2011〕8965号《信访事项告知单》,亦可以证明上诉人于2011年知道被诉行政行为。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现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二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红波
审 判 员 曾 莹
审 判 员 蔡陈飞
法官助理 潘曼诗
书 记 员 朱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