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102民初14970号
原告菏泽隆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宇公司”)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第三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国网福建公司和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第三人达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隆宇公司与达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达驰公司将其对国网福建公司及其分公司的865095元债权转让给隆宇公司,且达驰公司已通知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因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来说,向谁履行债务,其性质都是一样的,故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就可以把自己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规定赋予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转让合同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例外情况。隆宇公司要求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向其偿还其受让的达驰公司货款,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提交了其与达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均约定未经其同意,达驰公司不得对其债权转让给他人,该约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可证明未经其同意,达驰公司无权转让其债权。隆宇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应提交反证证明达驰公司对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存在其他可任意转让的债权或该转让行为已经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但隆宇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庭审中隆宇公司承认其与达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双方未对转让的债权进行明确约定,达驰公司亦未向其交付对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的债权凭证,隆宇公司并不清楚受让债权的具体情况。综上,因隆宇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的债权系法律规定可任意转让的一般债权,故其要求与达驰公司签订国网福建公司及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和达驰公司对隆宇公司提交的证据A1、A2、A3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达驰公司已提交证据A4的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5是一张列明国网福建各地公司账目情况的无名表格,其中标明了“外欠货款”、“质保金”等项目,表格上无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的签章,因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未确认其真实性,隆宇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隆宇公司和达驰公司对国网福建公司和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提交的证据B1、B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已提交证据B2的原件核对,达驰公司对该证据亦不持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国网福建公司、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和隆宇公司对达驰公司提交的证据C1、C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国网福建公司及其下属各地公司与达驰公司签订了12份《采购合同》采购变压器。前述12份《采购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均明确约定: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办理保理事项。其中,编号为fj2018005564的《采购合同》项下债务尚未结算,国网福建公司陈述称截至2020年1月17日,该合同项下的欠款超过本案诉讼金额。
2019年8月19日,达驰公司(甲方)和隆宇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截止2019年8月19日,甲方尚欠乙方运费865095元,甲方同意将其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货款债权865095元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后甲方同意予以协助办理付款手续,双方对应的债权债务消灭,该债权于2019年9月底之前到期。债权转让时,《债权转让协议》未对转让的国网福建公司和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的债权予以明确,隆宇公司不清楚受让债权的具体情况,也未持有所受让债权的原始凭证。达驰公司陈述,是将达驰公司享有的对国网福建公司和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400余万元中的部分货款及质保金转让给隆宇公司。
2019年8月20日,达驰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将达驰公司于2019年9月份到期近100万元债权中的865095元债权让与隆宇公司。2019年12月22日,达驰公司又向国网福建物资分公司发函表示不同意将865095元债权转让给隆宇公司。
另查,隆宇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1月8日、11月28日分三次向达驰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合计收到运费453000元。
驳回菏泽隆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2元,由菏泽隆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明亮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人民陪审员 朱惠燕
法官 助理 林长春
书 记 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