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923民初1233号
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屏公司)、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化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网电力屏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宏、兰细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榕屏公司、一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签订的《高压电供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榕屏公司供电,榕屏公司未能按约如期缴纳电费,结欠国网电力屏南公司电费5894371.74元。现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依约请求榕屏公司支付拖欠电费5894371.74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榕屏公司未能按约缴纳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榕屏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即“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应按5894371.74元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拖欠电费之日止按5894371.74元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计算至交纳之日止。一化公司承诺为榕屏公司在所欠电费承担支付电费的连带担保责任并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4-5月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还包括榕屏每月新发生的电费及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并于2020年6月12日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12020005758;榕屏公司以其动产对所拖欠的电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追加提供抵押担保,与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在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35092020007056。现国网电力屏南公司要求对上述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或者折价就本案所形成的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国网电力屏南公司提供《民事诉讼代理协议书》,律师代理费发票,律师代理费《付款回单》,证明屏南供电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损失律师代理费220000元,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220000元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支持。榕屏公司、一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国网电力屏南公司营业执照;证据二榕屏公司和一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三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证据四榕屏公司电费结算协议;证据五电费清单;证据六欠费停电通知书;证据七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一化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据八《民事诉讼代理协议书》;证据九律师费发票;证据十律师代理费《付款回单》;证据十一一化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证据十二依据协议书在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抵押物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及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证据十三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截图;证据十四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合同及附件动产抵押物清单。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6日,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由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向榕屏公司提供电力,榕屏公司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支付电费,合同的第十条第二项约定“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签订后,国网电力屏南公司按合同向榕屏公司供电,自2020年4月起榕屏公司没有足额向国网电力屏南公司支付电费,截止2020年8月18日,榕屏化工厂共拖欠电费5894371.74元及违约金524003.37元,合计6418375.11元。2020年6月11日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与榕屏公司、一化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榕屏公司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还清电费,一化公司同意为《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一化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抵押物清单”为准)。2020年6月12日,一化公司对抵押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榕屏公司按协议书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还款500000元。2020年7月2日一化公司经其全体股东同意向国网电力屏南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为榕屏化工厂在所欠电费在1500万元以内承担支付电费的连带担保责任。榕屏公司同意以其动产对所拖欠的电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追加提供抵押担保,于2020年9月21日在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抵押物清单”为准)。另查明,国网电力屏南公司为本案已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0元。
一、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屏南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5894371.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524003.37元,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5894371.74元按2‰/日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拖欠电费之日以5894371.74元3‰/日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屏南县供电公司因本案造成的律师费损失220000元;
三、被告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屏南县供电公司对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编号为3501202000575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屏南县供电公司对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509202000705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69元,减半收取计29134.5元,由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福州一化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巧玲
书记员 叶常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