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5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芳,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2631U。
法定代表人:陈修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能,该公司律师部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0858683Y。
法定代表人:郑佩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力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黄立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1月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及福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夏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失7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系琅岐养殖户,因养鱼需要用电,2008年6月8日,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吴庄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福州电业局(现已注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由电业局进行供电供***等渔业使用。2017年8月15日凌晨,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在未依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公布对***养鱼场片区进行为时三个小时的临时停电。***于2017年8月14日17时30分左右方得知这一消息,导致***并无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且事实上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停电延期至15日凌晨5点40分才重新供电,导致***养殖的雨因缺氧死亡,共计损失76500元。
福建电力公司辩称:***将其和下属分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福州供电公司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即使福州供电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福建电力公司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福州供电公司辩称:一、福州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1、福州供电公司停电有正当理由。2017年8月11日,福州供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琅岐变#2主变有渗漏油现象,检修人员申请先将#2主变负荷转移,将#2主变转热备用,2017年8月12日3:16操作完成。检查#2主变油位在3.9格。琅岐变处于#1主变单主变运行。出于对单主变运行安全的考虑,运维站组织了对琅岐变单主变运行进行了特巡特护,于2017年8月14日2:13分发现#1主变低压侧套管C相接头发热161度(正常设备运行温度100度),并向调度提出申请琅岐变#1主变转检修。原定检修停役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0:30至16:00,由于调度反应负荷转不走,因此实际停电时间改为零点后进行,琅岐变#1主变实际停电操作开始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00:40:22,操作结束为2017年8月15日01:20:28,停电后检修部门立即对缺陷进行处理,然后恢复送电,#1主变于2017年8月15日05:19:48恢复运行,后调度对10KV负荷进行恢复。2、福州供电公司已履行停电通知义务。2017年8月14日17时07分,自贸区分中心用电检查班员张翔用固定电话联系吴庄村林书记并通知因变电站超负荷运行须临时停电检修,同时琅岐供电所营销班叶华群班长用固话联系吴庄村林主任并通知停电事项,除上述口头通知外,停电当日福州供电公司还在琅岐互动网公告停电事宜。3、***自身对鱼死亡存在过错。《高压供用电合同》第八条第十一项明确载明“对因停电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弱势伤亡的重要客户应自行装设自卑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从事养殖多年的人员,缺未配备后备电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三、***主张死鱼损失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信息登记,用以证明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高压供用电合同;3、发票;用以证明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责向***鱼塘进行供电的事实;
4、证明;5、照片;6、视频。用以证明***因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临时停电而造成的损失。
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质证:对1—3真实性、证明对象无异议,但2的第八条第十一项明确载明“对因停电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弱势伤亡的重要客户应自行装设自卑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4—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1、村委会无资格出具此证明;2、证明内容只是写明“经了解”却无具体的证据证明死鱼数量;3、死鱼的数据无法从照片中看出,且各原告不是一起养鱼的,却提供一致的照片,另外从照片看死鱼数量最多死亡两三百斤;4、视频可以说明死鱼现象,但不能体现死鱼的数量,也没有证据证明死鱼的数量。
围绕答辩意见,福建电力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B1、琅岐变#1主变停电消缺的相关报告(含截图),用以证明镇供电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停电维修;
B2、琅岐互动网公告截图,用以证明供电方已履行停电通知义务。
***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规定设备需要维修但不能作为在法定工作日内可以停电的理由。即使因故障停电维修根据国家规定也应提前24小时通知。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双方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福州供电公司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与***养鱼池产生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6可以证明***的养鱼池受到损失,但不足以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2008年6月8日,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吴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庄村委会)与福建省福州电业局(有关供电的权利义务由福州供电公司承继)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系琅岐养殖户,根据该合同,福州供电公司向***的养鱼池供电。2017年8月11日,福州供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琅岐变#2主变有渗漏油现象,经采取负荷转移措施,琅岐变处于#1主变单主变运行状态。2017年8月14日2:13分,发现#1主变低压侧套管C相接头发热161度(正常设备运行温度100度),需要转检修。原定检修停役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0:30至16:00,由于调度反应负荷转不走,因此实际停电时间改为零点后进行。琅岐变#1主变实际停电操作开始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00:40:22,操作结束为2017年8月15日01:20:28,停电后检修部门立即对缺陷进行处理,然后恢复送电,#1主变于2017年8月15日05:19:48恢复运行,后调度对10KV负荷进行恢复。在采取临时停电措施前,福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14日17时07分将上述情况告知吴庄村委会并通知停电事项;同时,停电当日福州供电公司还在琅岐互动网公告停电事宜。吴庄村委会随即将上述情况通知养殖户,***于2017年8月14日17时30分左右方得知这一消息。此时正值养鱼池收获前夕,因停电缺氧,致***养殖的鱼大面积死亡。***向吴庄村委会报告的损失额达76500元。
鉴于***养鱼池用电系根据福州供电公司与吴庄村委会之间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但吴庄村委会在接到福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有关停电的消息后,随即通知了***,对本次停电造成损失没有责任。因此,没有必要通知吴庄村委会参加诉讼,本院向***进行了释明。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停电行为属福州供电公司针对故障而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而非其根据福建电力公司的调度或指令而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福建电力公司也未从福州供电公司采取的本次临时停电措施中直接获益,因此,福建电力公司关于其被列为共同没有法律依据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次,对于损失的赔偿责任及数额问题。由于本案中造成***养鱼池损失的外部因素中,除福州供电公司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损失与其他外部因素有直接的关联,可以认定福州供电公司采取的临时停电措施与***养鱼池产生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福州供电公司是为了抢修设施故障,也采取了提前通知等措施,主观上并无致害的过错,但由于通知停电时间在傍晚17时左右,且停电的时间定在深夜,显然过于仓促,也增加了养殖户采取自救措施的难度。养殖户们日晒雨淋满身尘,只盼有个好收成,***显然也不愿意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于***主张的损失数额76500元系估算,本院酌定由福州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39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39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50元,减半收取856.25元,由***负担416.25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美钦
附录: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