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6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南侧交警大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枫叶新城长沙路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骑龙镇柑坳社区新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高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炘,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系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 上诉人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630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自相矛盾。1.案发当日,出现暴雨量级的洪水,事故发生,水富市职能部门到了现场认为是安全事故,但未按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一审用审判权代替行政权作出损害事实的认定,于法无据,且认定的依据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没有考虑不可抗力因素,没有考虑被上诉人的仓库处于低凹地段,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上诉人的所谓药品损失与一审认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对此,一审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2.上诉人的项目仅在作三通一平的工作,一审已予以认定,既如此,上诉人何来构筑物、建筑物,一审不能不顾基本常识,强加上诉人的义务,用不可能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来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故一审认定前后矛盾,难以让上诉人信服。3.一审认定的损害事实,原因是排污管道发生断裂造成损失,排污管道众所周知是市政设施,管理人、所有人,绝不可能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挖断排污管道,系其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否按照规范和标准予以修复,也不是一审认定的范畴,应该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上诉人既不是排污管道的管理者,也不是排污管道的所有者或建设单位,一审是依据什么事实来认定上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一审将上诉人认定为排污管道的建设单位,才真正是与事实不符、与法不符。4.一审认定的处置药品损失费用105000及房租损失等损失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一审依据的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一年期合同的总费用,没有约定处置本次药品的费用为105000元,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合同三性均不认可,一审凭什么认定一审被告对处置金额未提异议,这样的认定难以让人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更何况合同是否履行,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产生损失,均没有证据证实。其余的所谓维修费,装修费空调是否与损害事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合法产生同样无证据证实。二、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没有义务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责任。按照一审认定的损害原因是因被上诉人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挖断排污管道,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只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一审确认的损害原因是被上诉人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断排污管所致,此为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民法典侵权篇第1193条的规定,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综上,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作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二审答辩。 被上诉人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作二审书面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是:南北经纬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水富市云富街道办枫叶新城长沙路东侧79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21年2月5日向水富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该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为水富市翰林苑。2021年3月29日,南北经纬与伟亚瑞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南北经纬,承包人为伟亚瑞,工程名称为水富市翰林苑,承包范围为水富市翰林苑项目施工图所包含房屋主体工程及全部附属、配套工程、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签约合同价为7926246.36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水富市翰林苑项目开始实施建设工作,2021年7月24日,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中将第三人住建局管理的市政管道堡坎挖空,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断裂,给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造成围栏受损及其他安全隐患,7月26日,施工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施工导致银海药业围栏受损安全处理及其他安全隐患及卫生处理方案。在整改过程中,项目业主方和施工方未及时按照规范和标准对破损的管道进行修复,采用小管径套大管径的方式将断裂的管道接通。2021年9月4日,水富市出现暴雨量级,水富市翰林苑工地原损坏的排污管道再次发生断裂,大量污水涌向工地的一面挡墙,挡墙承受不住发生垮塌,大量污水通过垮塌的挡墙流向处于低洼地带的银海药业公司,导致停放在银海药业院坝的车辆和药品仓库被淹的事故,事故发生时,水富市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该事故导致银海药业的药品及仓库、车辆等设施设备受损。2021年12月4日,南北经纬与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水富市翰林苑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水富市翰林苑,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体工程、电梯工程等(以2020年12月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为准),合同还对工程质量、价款、面积等进行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银海药业被淹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银海药业的损失应为多少?关于银海药业被淹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4日,被告项目工地因建设损坏了市政管道,被告虽然对断裂管道进行了修复,但未按照规范和标准予以修复,埋下安全隐患,9月4日水富市雨量达到暴雨量,原来修复的排污管道再次发生断裂,大量污水涌向工地挡墙,工地挡墙承受不住发生垮塌,以致大量污水流向处于低洼地带的银海药业,给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造成药品受损、仓库设施设备、车辆等被损害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本案事故的侵权责任应由南北经纬和伟亚瑞承担连带责任,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银海药业要求南北经纬和伟亚瑞对本案的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南北经纬抗辩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及其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伟亚瑞抗辩虽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其未实际施工,管网断裂引起的事故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银海药业受损害的金额应为多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侵权事故给银海药业的确造成了损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损害金额认定如下:1.药品损失,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银海药业药品损失金额为24219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6扇卷帘门和1个货物提升机的维修费,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维修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能相互印证该维修费为1900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车辆维修费,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修理厂结算单、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能相互印证该维修费为1385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电动车更换电瓶费用,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2张、发票2张,能证实更换电瓶的费用合计为288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5.空调的费用,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自述购买该空调时的价格为7999元,现折价赔偿其1200元,被告对此未提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6.仓库的装修费用,根据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发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能相互印证该装修费用为3287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7.仓库所用的木头地垫等相关费用,根据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3张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页,能相互印证该费用为2772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8.医疗废物处置费,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庭审中陈述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笔费用为105000元,但因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无钱暂未支付该费用,但请求一审法院能一并处理,若一审法院以未实际支付为由不处理该笔费用,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将另案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药品损坏后,就应当依照国家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该笔处置费虽还未实际产生,但终究会产生,从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再加之被告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未提异议,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105000元予以确认;9.房租损失,根据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租赁他人负一层负二层房屋每月租金为9000元,因事故导致药品仓库被淹,需5个月时间装修仓库,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主张赔付其房租损失22500元(4500元×5个月)。一审法院认为仓库被毁,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为经营需要,需另行承租房屋堆放药品,但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另行承租房屋的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房屋租赁市场行情,酌定房租损失5个月为15000元。以上损失费用合计为44726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和四川伟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447261元。案件受理费8435元,由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32元(已交纳),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和四川伟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03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项目仅在作三通一平的工作不可能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排污管道发生断裂造成损失,排污管道众所周知是市政设施,管理人、所有人,不可能是上诉人,一审判决上承担侵权责任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一审判决处置药品损失费用105000及房租损失等损失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一审判决由该公司与四川伟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服。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未提出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各方均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主张,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施工单位四川伟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在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中将市政管道堡坎挖空,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断裂,上诉人作为项目业主方和施工方未及时按照规范和标准对破损的管道进行修复,采用小管径套大管径的方式将断裂的管道接通,导致出现暴雨水富市翰林苑工地原损坏的排污管道再次发生断裂,大量污水涌向工地挡墙发生垮塌,造成相邻的银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受损、仓库设施设备、车辆等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上诉人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水富市云富街道办枫叶新城长沙路东侧79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发包给四川伟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施工,项目建设工作中将市政管道堡坎挖空,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断裂,没有保证相邻的市政管道安全,该市政管道虽不是上诉人所有或管理,但造成市政排污管道断裂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上诉人的建设和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而对于处置药品损失费用105000元依据水富市银海药业有限公司与鲁甸县溢洋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处置药物性废物10000kg的费用,所附药物性废物明细与受损害药物一致。处置药品损失费用及房租损失均将是合理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为节约司法资源,一并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35.00元,由上诉人云南南北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