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21民初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忻城县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熙龙湾小区28号第9栋1单元9层。
法定代表人:蓝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蓝高,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目航达,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00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翠屏北路102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西忻城县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忻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蓝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蓝高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罗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