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403民初377号
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计2228元(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雷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汪瑞远
书记员  区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