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604号
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住所地:万源市。
经营者:***。
被告:四川隆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四川隆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源市银洞子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