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3民初37号
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QANB3G。
经营者:邹文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居民。
经营场所:东川区。
被告:昆***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38L40H。
法定代表人:宁德贵,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
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原告东川区永恒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代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