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四路68号雄盛王府广场一座21层2102、2103、2104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幢10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Y4E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彭俊传,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与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俊传的财产在2471214.3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号为02194406090604O200000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俊传的银行存款247121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