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79号
申请人: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新田埔村松坳怡发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吕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年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利,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幢10层01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刘开国。
申请人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平洲支行开设的账号70×××56的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开设的账号44×××54的存款。冻结金额以464850.8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平洲支行账号70×××56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4的存款。
上述冻结金额以464850.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权利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案件申请费284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