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5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叶俊希,系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东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Y4E9C。
法定代表人:孙森。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龙翔大道**8D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UBF1U。
负责人:张嘉。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46148(集中办公区)用代码:91440400MA51FL583T。
负责人:杨辉青。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富民大道**第二卡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RY4T0T。
负责人:黄佐标。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产业园区路****:91441900MA52U5XPXC。
负责人:孙森。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洛,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402440101MA5ALKPT00。
负责人:龙腾飞。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乌石村委会经济联合社灵辉建材市场******41302MA4X5A2H0A。
负责人:龙腾飞。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0503MA35PE3Y9B。
负责人:彭俊传。
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恒大绿洲小区****0111MA4PBR9N6B。
负责人:彭俊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广东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房观桃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宛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