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建设***财智中心1幢13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2)云0181民初4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未曾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且上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尾部载明合同签订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