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平洲大明某某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84号
原告:广东平洲大明***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游铨杰。
被告:佛山市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尧长华。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社区平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富强。
原告广东平洲大明***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宫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福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社区平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平南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0)粤0605民初10809号。
原告大明宫公司起诉称,2012年11月1日,平南经联社与佛山市××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位于桂城平南××土地、桂城平南××土地、桂城平洲××土地出租给佛山市××有限公司。同日,平南经联社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9月8日名称变更为“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属于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6日,平南经联社、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和大明宫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三方协议书》,由大明宫公司概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鉴于上述约定,2018年5月23日,大明宫公司以平南经联社的名义与泰福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并以平南经联社的名义办理了报建和备案手续,《施工合同》约定由泰福公司承包××楼建安施工工程,工程规模16293.92平方米,工程造价22811488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泰福公司于2018年6月进场施工,期间大明宫公司代为支付了工人工资保证金。从2019年5月开始,泰福公司单方面停工,只完成部分工程量,导致大明宫公司工程延误,给大明宫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因此,大明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第三人与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被告立即撤场;3.原告、被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部进行结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院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南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2020)粤0605民初10804号、10812号案移送我院审理。由于本案工程与上述两案工程位于同一地块,当事人相同或相关联,且原告称以上案件的工程款项统一支付、无法作出区分,审理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牵连,为便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故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了南海区法院裁定移送我院审理的(2020)粤0605民初10804号、10812号案,我院案号分别为(2020)粤06民初281号、282号。由于本案所涉工程与上述两案工程位于同一地块,当事人相同或相关联,应予一并审理,为便于查清事实,统一解决纠纷,故本案由本院提级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张焕然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谢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