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7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住镇坪县,建筑从业者。
第三人:陕西安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927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6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费8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10月9日,第三人将其在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的未结工程款600000元向本案提供了暂缓执行担保。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第三人陕西安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的未结工程款56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