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7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铭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11月1日,陕西省镇坪县人,系江门市铭银照明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镇坪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佳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门市铭银照明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927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将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8.1‰计算。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履行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义务。2023年3月9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40329.53元。同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得到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佳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3)陕0927执79号案件于2023年5月16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谌渝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