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250号
申请人: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xxx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户名: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银行账号:270xxxxxxxxx********)。申请人已就诉讼保全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投保(保单号PxxXXXXXXXXXXXXXX01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陕西xxxxxx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陕西xxxxxx有限公司,账号:270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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