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44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贵,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HX7T8R。
法定代表人:陈祖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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