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美德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湖南岳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美德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911号
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岳街道道坡小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A5191A。
法定代表人:周萍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北京瑞美德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代码:91110107565795429D。
法定代表人:张莉。
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美德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卓
书记员喻可妍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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