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长河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海阳市海河路79-16号。
法定代表人:包明茂,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海阳市海翔西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长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君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案款224772元,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名下的不动产全部由政府查封整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47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宁世光
审判员 史婧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