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3393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洁,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3楼A座。
法定代表人:方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诉被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