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50号
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3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450428XW。
法定代表人:盛丽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中,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36001349。
法定代表人:张捷。
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黄斯蓓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