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702号之一
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屹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30号副6号傲湖铂岸底商6号商业B-09。
法定代表人:候力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军,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