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702号
申请人: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屹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30号副6号傲湖铂岸底商6号商业B-09。
法定代表人:候力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栾城区磊康汽车租赁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