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副**傲湖铂岸底商**商业B-09。
法定代表人:候力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军,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942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驰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