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应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承揽款272398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揽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6元,由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159039元,执行费2286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案件款159039元。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恢4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