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环县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滨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环县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甘102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环县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混凝土款8205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3元,由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悬赏等措施。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部分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环县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环县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2执58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