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64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成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立成经济损失697476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赔偿488233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张立成经济损失20924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339元,评估费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8元,共计68017元,由张立成负担29339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负担27075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0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立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