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64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经济损失936499.2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赔偿655549.44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949.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084元,评估费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68元,共计87252元,由**负担37084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负担35118元、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