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威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75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四层4009-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姜玉娟,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