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楚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58号

申请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5-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94399K。

法定代表人:陈永坦。

委托代理人吴娜(特别授权),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011202162。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43号(顺天国际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1J7U。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刘兴元,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兴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共计价值1988922.73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1988922.73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190001039673)。2021年7月27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财产线索,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兴元银行存款共计1988922.7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舒珏惠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